LEE LAW OFFI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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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「再留资格申请」 | 「归化申请」 | 「遗嘱制作」 | ||
| 在日本的外国人,不能从事规定的在留资格活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,不能自己任意更改活动范围,经营盈利事业或者从事有报酬的活动。外国人如果从事和现再留资格不同的其他再留资格的活动时,必须进行再留资格变更许可,并取得日本法务大臣的许可 规定范围内允许就劳的签证(在留资格) 人文知识,国际业务,外交,研究,技术,演出 原则上不允许就劳的签证(在留资格) 留学 就学 研修 短期滞在 允许就劳的签证(再留资格) 永住者 定住者 日本人的配偶 |
归化申请是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通过日本法务大臣的许可,取得日本国籍,成为日本人 Ⅰ 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Ⅱ 品行善良 Ⅲ 有维持生计的能力 Ⅳ 从未有破坏日本政府之类的想法 |
遗言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定义的 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推荐立遗嘱的案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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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「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」 | ||||
| 遗产分割协议书是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,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 协议书。经所有人同意,可以不按照法定继承,或者遗嘱分配遗产。制作时,一定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籍贯和现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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